聯盟規章
比賽制度
比賽規則
- 每場比賽 40 分鐘,共 4 節,每一節 10 分鐘不停錶,僅每節最後 15 秒及最後 2 分鐘停錶,第四節最後 15 秒進球停錶。 每節間隔休息時間為 60 秒,紀錄台響鈴時,球員立即進場。如仍未進場,紀錄台將第二次響鈴並開錶計時(第四節最後兩分鐘除外)。
- 延長賽,不計時,先取得 3分(8U/U10/U12組)5分(U13/U15組)之隊伍獲勝,正規時間內的團隊與個人犯規將累積至延長賽。
- 小錶:球碰筐回 14秒;犯規時小於14秒 則回14秒,大於14秒或出界則維持原秒數。
- 每場比賽共三個暫停,上半場一個,下半場兩個,未使用暫停不得帶到下半場使用,每次暫停 30 秒,紀錄台第一次響鈴時,球員立即進場。如仍未進場,30 秒後第二次響鈴將直接開錶計時(第四節最後兩分鐘除外)。
- 暫停/節跟節之間,記錄台響鈴後球隊不上場將由裁判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將給予技術犯規一次。如隊伍還有暫停可使用裁判可在吹判技術犯規前直接將球隊暫停使用掉,如還是拖延比賽將給予技術犯規。
- 各隊須於開賽前 10 分鐘提供該場比賽球員登錄名單,及登錄球員之「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等)。 所有球員必須為聯盟登錄球員,不得自行臨時新增任何球員。
- 女生球員可超歲數一年。
- 當球員服裝不整 (沒帶球衣),將判罰技術犯規 1 次,技術犯規對方不需進行罰球直接加1分,加分後依照犯規發生時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球隊重新開始比賽。(每位球員算一個技術犯規,Ex:3 位球員忘記帶球衣則為 3 次技術犯規)。
- 罰球時,場邊觀眾(包括球員家長、朋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球員。如有干擾情形,裁判將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如再次發生,裁判將判給該球隊教練一次技術犯規。
- 比賽球隊至少 4 人才可上場出賽,比賽表定開賽時間10分鐘後,不足 4 人出賽,則該隊宣布棄賽,比數為 20 : 0。 若比賽當中球隊人數僅剩 4 人可上場,將判罰技術犯規 1 次,而比賽將以 5 對 4 進行。
防守 / 犯規 / 罰球限制
- 當防守方已經掌握球權後,原攻擊方需退回到防守範圍內防守。
- 於任何時段領先超過 20 分之隊伍不得進行全場壓迫防守,需退回半場防守,原半場防守須退至三分線內防守。
- 進算加罰時,不需罰球直接加 1 分,第四節最後 2 分鐘除外。
- 整場比賽,技術犯規對方不需進行罰球直接加1分,加分後依照犯規發生時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球隊重新開始比賽。
- 整場比賽,違反運動道德不需罰球對方直接獲得 2 分並取得球權,得分計入在被犯規球員。
- 每人每場比賽最多累計6次個人犯規,如果犯滿需下場。
- 罰球時,場邊觀眾(包括球員家長、朋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球員。如有干擾情形,裁判將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如再次發生,裁判將判給該球隊教練一次技術犯規。
- 當球員違反以上事項,第一次將由裁判提醒,第二次給予警告,第三次則吹判技術犯規一次,防守違例次數不分類別都是第三次給予技術犯規。
- 各組別罰球次數將比照 FIBA 規則,3 分線內出手犯規罰 2 球,3 分線外出手犯規罰 3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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